如何避免诉讼的拖延期间,怎么还款?

招商银行 2023-10-24 11:37:52

如何避免诉讼的拖延期间需要了解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逾期催收方式包括上门催收、短信、 等多种途径,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如何通过协商减轻催收压力。

费县法院行政庭 闵庆顺近年来,用工单位以给工伤人员造成诉累及损失为目的进行拖延性诉讼的现象大量存在,需引起警惕和防范。

如何避免诉讼的拖延期间,怎么还款?

用工单位提起拖延性诉讼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以拖延时间。

目前,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法用工单位,往往为劳动者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设置障碍。

一些地方的企业老板为了规避法律义务,一旦遇到工伤事故,就千方百计逃脱责任或者干脆利用“工伤认定程序漫长”的漏洞穷尽其所有程序。

二是否认属于合理工作时间以拖延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条例中的所谓“上下班途中” 是指职工上班前和下班后(包括加班时间)往返于工作场所与居住场所或生活场所途中的合理行驶时间,而且必须是职工往返于工作场所与居住场所或生活场所的途中。

三是否认履行工作职责以拖延时间。

如刘某通过劳务市场被招聘到某塑料公司,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轧伤手指。

县劳动保障局认定刘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塑料公司不服,向县 申请复议。

县 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后,塑料公司又以“刘某被机器将手轧伤,与工作无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机器将手指轧伤,应认定为工伤,塑料公司依然不服提出上诉以拖延时间。

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上述方式主要是以拖延时间为目的,虽然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但用工单位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使第三人被无谓地卷入诉讼之中,空耗时间、精力。

而且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穷尽一切诉讼程序,被告及第三人甚至法院也很难证明原告是恶意诉讼。

针对这一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预防和解决:
一是增强企业职工 意识。

劳动者在进入企业务工时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防患于未然。

除此之外,劳动者也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报名登记表、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证言等。

二是树立用工单位风险意识。

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风险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职工伤亡事件后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责任。

因此企业要积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工伤保险的渠道化解风险。

三是加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力度。

劳动保障机关对辖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是加大司法保护弱者的力度。

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要从案件背景、劳工双方的现实处境等角度,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筛选、甄别,使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真实。

对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从宽适用,对法律规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从严掌握。

同时对工伤认定案件要快审快结,抑止用工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的意图。

五是简化现行的工伤处理程序。

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环节较多,既加重了受害者的 成本,又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应简化工伤行政认定、复议和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费县法院行政庭 闵庆顺近年来,用工单位以给工伤人员造成诉累及损失为目的进行拖延性诉讼的现象大量存在,需引起警惕和防范。

用工单位提起拖延性诉讼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以拖延时间。

目前,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法用工单位,往往为劳动者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设置障碍。

一些地方的企业老板为了规避法律义务,一旦遇到工伤事故,就千方百计逃脱责任或者干脆利用“工伤认定程序漫长”的漏洞穷尽其所有程序。

二是否认属于合理工作时间以拖延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条例中的所谓“上下班途中” 是指职工上班前和下班后(包括加班时间)往返于工作场所与居住场所或生活场所途中的合理行驶时间,而且必须是职工往返于工作场所与居住场所或生活场所的途中。

三是否认履行工作职责以拖延时间。

如刘某通过劳务市场被招聘到某塑料公司,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轧伤手指。

县劳动保障局认定刘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塑料公司不服,向县 申请复议。

县 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后,塑料公司又以“刘某被机器将手轧伤,与工作无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机器将手指轧伤,应认定为工伤,塑料公司依然不服提出上诉以拖延时间。

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上述方式主要是以拖延时间为目的,虽然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但用工单位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使第三人被无谓地卷入诉讼之中,空耗时间、精力。

而且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穷尽一切诉讼程序,被告及第三人甚至法院也很难证明原告是恶意诉讼。

针对这一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预防和解决:
一是增强企业职工 意识。

劳动者在进入企业务工时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防患于未然。

除此之外,劳动者也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报名登记表、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证言等。

二是树立用工单位风险意识。

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风险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职工伤亡事件后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责任。

因此企业要积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工伤保险的渠道化解风险。

三是加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力度。

劳动保障机关对辖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是加大司法保护弱者的力度。

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要从案件背景、劳工双方的现实处境等角度,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筛选、甄别,使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真实。

对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从宽适用,对法律规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从严掌握。

同时对工伤认定案件要快审快结,抑止用工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的意图。

五是简化现行的工伤处理程序。

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环节较多,既加重了受害者的 成本,又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应简化工伤行政认定、复议和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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