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以协商以物抵债吗,怎么协商分期?

中国银行 2023-11-14 04:51:25

银行可以协商以物抵债吗,逾期利息会有多少?逾期后银行会采取哪些措施?了解应对策略,解决问题吧!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银行可以协商以物抵债吗,怎么协商分期?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终本案件影响银行贷款吗终本案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

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 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流拍后不接受以物抵债怎么办怎么办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其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院不得调解以房抵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调解以房抵债。

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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