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逾期还款利息怎么算会带来哪些后果?公民逾期还款利息怎么算,会起诉吗?了解银行逾期解决 、法律风险等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第八条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具体是怎样的呢?有兴趣的朋友不妨看看下面的内容,希望的你们有帮助,仅供参考哦!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原则 1、借款期内利息规定 对于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该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此问题的处理应当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为准:
ldquo;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rdquo;,而《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的 ldquo;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下发)第8条 ldquo;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rdquo;,此等规定因与合同法的内容相冲突,应当适用后法 合同法的规定。
2、逾期后利息规定 对民间借贷逾期后的利息,则有别于借款期内利息计算,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后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都应当支持,对此《民通意见》第123条有明确规定, ldquo;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rdquo;但对于借款人应按何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计算到何时终止,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做法。
逾期借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其约定。
对于约定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又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
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有权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日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中再次明确规定: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争议。
现将各种观点简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
既有法定又有约定违约金标准,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
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之所在。
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在于:
债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具有自行履行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法律不应要求债务人承担利息损失。
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
其理由是:
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
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此期间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评析:
上述四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均有采用,应当说明的是法院所做判决是以贷款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因此,当原告即贷款人仅仅要求逾期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时,法院对于原告放弃起诉之后的利息请求应予支持。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当原告一并主张起诉之后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时,法院应当任何处理?笔者认为处理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定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法定(或约定)孳息?合同违约之债?还是借款损失?我们认为对于法定孳息部分,计算到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是合法合理的,道理很简单,无论起诉与否借款人仍然占有、使用、收益于此借款,该笔借款本金产生的孳息,不能因为诉讼程序的介入就归于借款人,对贷款人而言该部分孳息确实构成其损失。
对于高出孳息的部分,其性质应当具有违约金性质,其计算终止点的确定应依据合同法理论解决。
若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终止时间有约定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就应以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时间为准,对此合同法中第二百零七条有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而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者滞纳金标准及计算终止点时,如上所述,对于孳息损失部分,应当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而对于超出孳息部分的诉讼请求部分既没有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的存在,其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此结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处理规定相吻合,这是因为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借款逾期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具有相当的相通性。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ldquo;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 ,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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