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宽限期需要了解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逾期催收方式包括上门催收、短信、 等多种途径,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如何通过协商减轻催收压力。
申请程序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
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代理机构。
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共有21个。
分别是北京中林绿秀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北林方圆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
南京南方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
山东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
福建绿闽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
黑龙江北方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服务中心;
海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
广东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
湖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处;
甘肃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
浙江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
云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
哈尔滨东林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
浙江富阳亚热带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
安徽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
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所;
湖北省楚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
安徽省林科新品种权代理公司。
扩展资料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界定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 。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
植物新品种权参考资料来源:
植物新品种保护。
申请及受理(一)申请人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请求书”、“说明书”及“照片”规定格式要求,通过邮寄或者直接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提交品种权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寄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三)不符合要求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寄发“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初步审查(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申请费1800元。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程序。
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五)经初步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经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审批机关自接到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一)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审查费4600元,并送交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新品种繁殖材料。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和新品种繁殖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按期提交了新品种繁殖材料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交。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四)经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品种权申请文件。
(五)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经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第一年年费1500元,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申请人按期缴纳年费的,予以授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否则,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