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履行,多久会起诉?

中国银行 2023-11-06 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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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必须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义务宽限期才行。

宽限期履行,多久会起诉?

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关于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是多久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是多久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行使权力条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不言而喻的。

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

即不论债的发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

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指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

由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是金钱之债。

否则就无法等同,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

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

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重叠。

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剥夺债务人的诉权和申请仲裁权。

第三,对债权造成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但是《合同法解释(一)》漏掉了一个东西,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疏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点。

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合同法解释(一)》以前的理论,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即所谓“入库规则”。

既然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入库”,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就无关紧要了,因为入库,只是增加债务人的资力。

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

债务人逃跑怎么办 可以委托律师或自己查找,借款人是否有工作单位,是否有车辆、房产等财产,或者找其家属来进行协商。

如果其确有财产或工作单位,当事人可以向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在缺席审判后作出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有单位的话,工资就属于其他可供财产,法院就可以在其工资中将欠款扣除。

如果打的是借条,借条上有没有还款时间?如果有还款时间,那么从还款日期到了之后,有两年的时效期间,当然如果没有写还款时间,可以随时起诉,因此,如果诉讼时效快到了,应尽快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将债权通过法律判决确定下来。

顺便说一句,如果打的是欠条,也没有写给钱时间的话,那诉讼时效是两年。

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上便是为大家带来关于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是多久的相关知识。

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六个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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