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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该细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两种类型,一是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自住,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切实支持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需求。
其中,无房职工可“零材料”办理租房提取,切实加大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引导群众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助推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再限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支持力度。
二是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销户提取等。
《提取实施细则》还规定,允许职工在特定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职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再工作的;
职工因本人、配偶及本人父母、受监护子女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广西区内)的,都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主观:
2017年10月3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执行。
该细则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对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提取条件、提取材料、办理委托等方面做了补充或者修改。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细则》规定了住房消费类提取的种类,并对“自住住房”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
即缴存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装修自住住房;
4、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
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细则》明确规定,直系亲属提取条件的三个要素,即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必须先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日常生活中,谁都会遇上急用钱的时候,或者是出于买房需要,或者租房需要等原因想把钱取出来。
小伙伴们一定要了解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没达到条件是不能取出来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