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仲裁了能协商分期还款吗,提供完善的逾期问题处理解决方案和催收流程,解释网贷平台逾期、信用卡逾期等情况下的问题处理方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需要区分情况。
民事诉讼中,在信用卡逾期者同意还款的情况下,发卡银行是会同意在起诉后协商的。
在协商好还款金额、还款时间以及其他事项之后,发卡银行可以选择撤诉。
前提是欠款人答应还钱,否则银行是不会跟持卡人协商的。
通常情况下,经过银行催收两次后仍然不归还欠款的,达到了信用卡逾期后的刑事立案标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判决后银行同意可以协商,协商好后,银行可撤诉。
前提是欠款人答应还钱,否则银行是不会跟持卡人协商的。
1、逾期之后三到六个月,同银行信用卡中心直接沟通,协商还款方案的事宜;
2、就是在信用卡中心决定起诉,法院立案了之后,会组织庭前协商;
3、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也有协商的机会。
在这两个阶段法院都会组织银行同持卡人进行协商,法院会引导达成一些和解。
一审判决已经出来了,如果执行判决。
一般法院判决都是一次性还款,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还款,这是标准判决,那么现在咱们想要申请分期还款,其实啊法院作出了判决之后啊就不可能再更改了,如果现在去找银行,银行也会逼着持卡人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
上诉二审,基本上持卡人也没有胜算的可能,因为银行信用卡这类事情是很难胜算的。
银行又没有什么过错,卡也是咱自己用的,透支咱也认,咱没还款也是事实。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