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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携带公款潜逃为例,处以三年以下至无期徒刑或死刑,处以罚金,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要受到严厉的谴责,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质上是在损害人民的财产和单位的财产,所以这种利己损人的人,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挪用公款多少会被判刑在法律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可以看到,从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挪用公款达到了3万元作为个人使用不归还的话就会被判刑。
事件梳理海南一建设银行原储蓄所副所长王某金(曾用名:
刘某华)挪用公款,然后带着四川达州两女子潜逃25年 。
这起事件是发生在25年前,那么这些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将为大家梳理一下事件的经过。
报道在1995年8月。
王某金在任职中国建设银行琼海市支行银行储蓄所副所长期间挪用携带大量公款并携款同阿香阿康两名女子潜逃至今。
这名卷公款潜逃的干部至今还在被追捕,而且还针对此发布了悬赏通缉,将为提供线索的市民10万元的奖励。
1996年5月,王某金前往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办理新身份证,并在达州万源一带地区生活较长时间。
新身份证姓名为刘某华,户籍地址为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七村四组。
与悬赏通告一同公布的还有和他一起潜逃的两名女子的信息。
因为被查出其曾在万源市重新办理身份证生活的关系,当地万源市的公安局还动员了村里的100多名村干部进行寻找,但很可惜,目前还没有找到这名潜逃的干部。
结语对于这起事件,大家怎么看?欢迎留下你们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