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题-没还会坐牢吗

中国银行 2023-09-16 11:58:21

现在经济发展快,人们的消费水平肯定也会大大提升,年轻人本来就是消费的主力军,所以也往往会出现需要刷信用卡或者是借网贷的情况,当我们进行了借贷之后,如果没有按时还款可能会遭到催收,如果遇到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题 没还会坐牢吗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小编律律来告诉您!。

一、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题 没还会坐牢吗

(2006年)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

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题-没还会坐牢吗

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

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

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

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

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

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

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

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请回答96 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ABC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 quot;教训 quot;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

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97.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

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

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98.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BC 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

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应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所称的3万元。

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99.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ABD 根据《刑法》第l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100.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D.丁构成坦白但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答案及解析:B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二)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该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二、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四)c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 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 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 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 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

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

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 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 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

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一、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题 没还会坐牢吗

从银行贷款15万转借给别人不算违法。

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

不合法行为的一种。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

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

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

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

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

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

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

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

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关于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题 没还会坐牢吗的相关讲解,信用卡网贷逾期会直接影响到个人信用,建议逾期后应当尽早偿还欠款,若实在无力偿还,可以尝试与银行协商延长还款时间或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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