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会计准则逾期三年-事业会计准则逾期三年会怎么样

中国银行 2023-08-07 21:45:45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事业会计准则逾期三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

事业会计准则逾期三年-事业会计准则逾期三年会怎么样

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

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那么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如何提取?下面小编来为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 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对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有: (1)计提范围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计提范围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上。

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不得在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

(2)计提依据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为年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之和,如有逾期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应先转入应收账款再提取坏账准备。

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已基本一致。

但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而会计核算中则无此限制。

(3)计提比例的差异。

会计制度只限制企业对应收款项100%地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但税法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4)坏账处理和坏账准备计提的自 限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 和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先冲销税法所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未冲销完的部分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于存在上述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许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进行正确的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关于《坏账损失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了有关计算公式: 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企业实际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 [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 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反之,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

根据上面公式,可以推导出: 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 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 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计算结果如果是正数,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一家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其计提坏账准备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百分比确定为2%(已报税务部门备案)。

2005年初,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6万元(上年已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年发生坏账损失20万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8万元。

2005年末,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10万元。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

企业在进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时,容易出现以下几种错误: (1)未调减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办税人员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10 500乘以5‰)。

根据以上规定,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为万元[(10 16) (500 800)乘以5‰],即该企业应调减万元。

企业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多纳企业所得税万元(12乘以33%)。

实际上,企业当年计入“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借方的金额也只有6万元,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

(2)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上例中,假设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4万元。

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纳税调整,调增企业所得税18万元(24 1200乘以5‰)。

根据上面的公式,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为6万元[(24 16) (1200 800)乘以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仅此项,企业就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多纳税万元(12乘以33%)。

(3)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未按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等原因引起的。

此外,企业有时还会出现少调减、应调增未调增或者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

但是,只要记住上面推导的公式,就很容易计算出应调增还是调减,以及调整的金额。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扩展资料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 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 坏账准备。

预算会计是指对 预算资金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所实施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来核算、反映和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

预算会计是指对 预算资金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所实施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来核算、反映和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

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各级 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反映和监督预算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事业会计准则逾期三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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