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安徽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解决 。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担,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因为这是一份委托合同,你和律师是合同的双方,只约束你们双方。
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般民事 诉讼 律师 费谁负责? 若无特别说明,律师费自己出, 诉讼费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仍要写在诉讼请求中。
法院不会判由败诉方承担你的律师费。
在中国不是强制的律师 代理 ,就是说国家认为可以不请律师,所以说这个律师费就不是必须得开支,所以法院不支持。
除非是侵犯着作权之类的案件等特殊的案件一般是不会支持律师费的;目前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哪些案件的律师费在胜诉后可由对方承担 (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 合同纠纷 案件中, 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 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2、着作权 民事纠纷 案件 《着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 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 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 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 商标法 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4、 专利 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 5、担保权纠纷案件 《 担保法 》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务人如依约履行 债务 ,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6、不正当竞争案件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 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7、 人身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 交通肇事 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 、死者生前 扶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 抚养 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 交通事故 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
比如:
上海法院是支持的,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 8、仲裁案件 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
但《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其第46条规定: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
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委托合同 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 证据 。
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对于请律师是没有规定的,请律师一般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请的,自己请的律师一般都是由自己承担费用,但是一般诉讼费是由败诉方给付,所以,对于这些费用我们应该有个了解,这样也避免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