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网贷公司不立案,会怎样?

招商银行 2023-11-14 00:35:32

起诉网贷公司不立案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起诉网贷公司不立案的解决 。

现在P2P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罪名立案侦查的立案标准是: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起诉网贷公司不立案,会怎样?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

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1.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

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2.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

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3.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

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

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

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

2.经营风险由于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加之激烈的行业竞争更是延长了“烧钱”的阶段,长期难以盈利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关闭的命运。

3.市场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

P2P平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1.预期投资回报率过高,而实体经济却难以维持业绩并导致运营平台的资金链断裂;
2.针对雨后春笋般四处开花的P2P,既没有门槛, 也缺乏统一的征信平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 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 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现在P2P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罪名立案侦查的立案标准是: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

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1.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

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 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 。

2.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

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3.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

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

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

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

2.经营风险由于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加之激烈的行业竞争更是延长了“烧钱”的阶段,长期难以盈利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关闭的命运。

3.市场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章,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

P2P平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1.预期投资回报率过高,而实体经济却难以维持业绩并导致运营平台的资金链断裂;
2.针对雨后春笋般四处开花的P2P,既没有门槛, 也缺乏统一的征信平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章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 林权并代为管护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 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 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 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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