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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160; 21世纪以来,互联网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信息时代为各类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给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难。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但这套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责任。
《互联 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
采取上述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后,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 (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通知6个月。
160; 《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著作权人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出具被删除内容不侵权的声明。
版权。
注意。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不承担恢复的行政法律责任。
许可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公平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未向著作权人付款的情况下,以合理的理由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60;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空白。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制度,无需作者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160;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三条还规定:
“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除非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 受版权保护 除本人授权不得转载或摘录外,在互联网上转载或摘录并支付赔偿金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作品被有关报刊转载,视为侵权。
”。
首先,搜集并固定证据,如采写稿子和拍摄的背景及创作的唯一性证明;
其次,找寻抄袭和侵权行为的实施及依据;
第三,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