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逾期被起诉怎么答辩,贷款逾期解决方案与处理策略

招商银行 2023-11-10 04: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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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来看下面我为大家带来的货款纠纷答辩状:
  货款纠纷答辩状【1】   欠款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福建省 ,身份证号码: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 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与原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供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经营贷逾期被起诉怎么答辩,贷款逾期解决方案与处理策略

  原告 主张的借款除一张欠条外,没有其他相应的借款事实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过2,300,000元这一事实的存在,   更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产生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欠条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说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ldquo;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dquo;本案中,除了一张欠条外,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也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证明有借款事实的发生,   其不能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曾于20 年 月 日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通过对原告说明的事实理由分析说明不存在真实有效的 39;借贷关系。

  1、原告陈述被告是于20 年 月 日因开店装修缺钱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在20 年 月 日就已开业经营,原告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相符。

  原告又说20 年 月份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这一事实除了原告的陈述外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辅助证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张过还款,   依据证据规定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间既非朋友关系也没有经济业务往来,原被告借钱给被告与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 应当是向被告写收条而不应该是借条。

  即使存在原告所说的借贷关系,因原告未能举证说明未超过两年的举证期限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
   ldquo;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rdquo;。

  而本案的欠条并没有注明出具欠条的日期及任何的时间上的说明,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说明该欠条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种严重不实的诬告行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答辩状【2】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   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 ldquo;结算清单 rdquo;。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 ldquo;结算清单 rdquo;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公平、等价有偿在哪里?为此我方要求解除结算清单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恳请依法驳回起诉,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代理发言暂时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们的发言观点,并予以合理采纳为盼。

  同时,我们也坚信法庭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谢谢法庭!   委托代理人;吴XX   20XX年8月10日星期二。

  欠款答辩状属于民事答辩状,如果大家要了辩状的书写 ,可以参考这份:
欠款答辩状范文!   民 事 答 辩 状【1】   答辩人:
罗先兆,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敖阳阳街道商院巷7号2栋2单元402室。

  答辩人现就上诉人孙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审案由符合事实和法律 本案事实上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开初虽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但随后因其多次的承诺而发生了债务转移,上诉人由连带责任担保人变为了债务人,故答辩人以上诉人作为独立债务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 上诉人认为,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债务转移必须要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 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情形不符合该规定。

  同时,认为上诉人书面承诺负责还款的行为,是基于原担保责任所作出的表示,其真实意思并非自愿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无上诉人所言规定,其次,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看,事实上已成立债务转移之合同。

  首先是根据上诉人的多次承诺,可以推断出答辩人向原债务人和上诉人发出了明确的要约,即要求由上诉人本人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因原债务人无力偿还,上诉人便自愿明确承诺由其偿还,债务转移合同至此成立。

  该合同充分表明:
(1)、上诉人明确表示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
(2)、答辩人表示同意〈不然,答辩人一至于再三要求上诉人承诺〉:
(3)、   这里只欠缺原债务的人的书面表示,但是,根据原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注:
原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进入破产程序〉,完全可以推断其绝不能拒绝(或不同意)上诉人未其偿还债务。

  至于上诉人的意思表示,答辩人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其 ldquo;我承诺由我负责偿还给罗先兆,本人愿承诺在2004年底前没有追清刘就详欠款时负责偿还242000元,承诺春节前最少还清8000元整,本人保证尽快偿还 rdquo;等等。

  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是自愿同意替愿债务人偿还债务,无法作出其它的不理解。

  据此,答辩人认为,原判认定债务转移成立,并判上诉人偿还债务,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其它 1、上诉人以原审法院未对其中申请追加被告作出书面裁定为由,认为原审法院 ldquo;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rdquo;。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虽然未已裁定,但在判决书中予处理,纵有不足, 也不会影响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实体判决。

  2、上诉人认为其 ldquo;证让责任已依法免除 rdquo;,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混淆了法律关系。

  本案要解决的不是保证责任问题,而是基于转移上诉人应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与保证责任无关。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全案所涉债的转移依法成立,上诉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20XX年4月9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2】   答辩人:
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X,部长。

  被答辩人:
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经理。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

  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

  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

  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
ldquo;XXXX单位 rdquo;,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
rdquo;XXXX单位 rdquo;。

  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

  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

  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

  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 ldquo;销货清单 rdquo;。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ldquo;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rdquo;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 ldquo;销货清单 rdquo;,其记载日期均为2006年和2007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ldquo;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rdquo;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3】   答辩人:
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   号。

  被答辩人:
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05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2006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06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   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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