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信用卡协商后司法确认还款,我的经济状况一片凋敝,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本文了解信用卡协商后司法确认还款的后果和应对 。
信用卡诉讼开庭的商协应当与银行开展。
信用卡被诉讼开庭说明已经超过还款期限很久,与银行的协商应该集中在以下几点:
1、承认自己的疏忽并对自己没有按时还款表示歉意,态度需要诚恳,尽可能表达自己的歉意;
2、根据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提出合适的还款计划,若银行不同意提出的计划,可以协商达成双方一致意见;
3、针对诉讼提出和解,请求银行撤回诉讼。
如果已经不能撤回诉讼,则可以由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请求法院酌情审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被银行起诉后,有意还款可以委托律师和对方律师进行协商。
法律分析当事人被银行起诉后,需要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 ,申明非恶意欠款。
如果以前一直记录良好, 且逾期时间短,发现逾期后还款良好,则有可能不被记不良记录。
另外当事人被起诉到法院应当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
法院会直接送达纸质的诉讼状、传票,需要签收,看是否是属于该法院管辖,如果不符合管辖规定,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需要为自己辩护,根据对方诉讼的事实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
如果相关证据需要人民法院调取的,需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所有准备完成后就等待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开庭时需要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质证的情况和争议的焦点,进行答辩。
被告对管辖权无异议的,应诉答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辩状:
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供;答辩状由被告亲笔签名或盖章,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证据:
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
3、被告主体资格资料:
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供本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委托律师代为应诉人的,应向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是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