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禁止进行以下高消费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单位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禁止实施自然人的上述行为。
如果个人以个人财产实施了前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属实,将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情况。
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给 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供其在 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 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给征信机构,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以上是有关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禁止行为、个人财产实施禁止行为的申请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和通报的相关内容。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信用,以免受到限制消费措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