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欠债无法偿还案例怎么办?如何解决深圳欠债无法偿还案例的债务问题?本文提供解决深圳欠债无法偿还案例问题的 和建议。了解深圳欠债无法偿还案例会面临哪些风险和后果,以及如何规避利息和法律纠纷。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个人申请破产之后,并不意味着不用继续偿还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仅仅是法院认定了,当事人暂时失去还债能力。
如果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获得了新的财产或者收益,能够继续偿还债务的话,依然需要履行相应的还债义务。
具体来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内,为债务人免除尚未清偿的债务的考察期限。
三年考察期限经过,而且债务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的话,就可以免除尚未偿还的债务。
如果考察期内,债务人实施的法定限制的行为的话,人民法院就可能会延长考察的期限。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九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一百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个人申请破产之后,并不意味着不用继续偿还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仅仅是法院认定了,当事人暂时失去还债能力。
如果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获得了新的财产或者收益,能够继续偿还债务的话,依然需要履行相应的还债义务。
具体来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内,为债务人免除尚未清偿的债务的考察期限。
三年考察期限经过,而且债务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的话,就可以免除尚未偿还的债务。
如果考察期内,债务人实施的法定限制的行为的话,人民法院就可能会延长考察的期限。
债务人转为植物人怎么办债务人成为植物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分期偿还债务。
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如果永久无力偿债,只能对债务人现有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债务人需要法院审理、判决后执行。
也就是说,债权人将尽可能多地占有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执行。
欠钱了还不上怎么办欠钱后如果真的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则应当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延迟、延长还款时间或者减少债务等,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延长或暂停偿还,等到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之后再重新开始计算还款期限,如果是永久性的失去偿还能力,则应当以债务人现有的所有除去生活必须费用以外的资产来进行债务的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九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一百条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