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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上门讨债是不合法的,我国是命令禁止这种讨债公司存在的。
但可以上门催债,只要不存在过激行为,正常催交是不违法的。
上门追债有这三种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侵占他人民宅、影响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讨债非法拘禁当事人。
如果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等违法行为,视情况和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排除刑事责任的可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讨债公司上门讨债违法吗?”的如下:
讨债公司属于违法,不建议考虑此种讨债方式。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 债务纠纷 大量增加。
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
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
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
“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 诉讼 或非诉讼 代理 ,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 债务人 收取债款,甚至 绑架 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 债权人 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 营业执照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