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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
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
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
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
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
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爱到法律保护的。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
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两个选择:
1、建议报警。
这是最合适的做法。
2、不想报警的话,就只能自认倒霉,老老实实认栽。
这是傻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