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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信用卡法院把我连带起诉了 前夫欠信用卡法院把我连带起诉了。
欠钱不还在生活中很常见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可能会瞒着另一方对外借债,而借款是需要还款的,无力偿还欠款,下面看看前夫欠信用卡法院把我连带起诉了。
前夫欠信用卡法院把我连带起诉了1 前夫信用卡欠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前妻有责任;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前妻没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上海的阿美于2006年10月25日接到广州某银行的 ,说她在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透支消费了34886.75元,要求立即还款。
之后,该银行又多次打 来催讨还款。
因害怕不还款可能会坐牢,于是,阿美分别在2006年10月、11月、12月三次以最低还款额向银行共计汇款12774元。
事后,阿美又询问了所有亲戚朋友,他们都回复没有办理过这个银行的信用卡。
这时,阿美才想到会不会是前夫搞的鬼。
“我在2002年10月29日就已离婚,前夫邬某找不到,后来朋友告诉我说邬某被公安局拘留,随后她到公安局报了案。
”阿美在2015年7月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涉案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广州市中院查明:
阿美与丈夫邬某已于2002年10月29日离婚。
卡号为40×××20的信用卡于2005年2月18日申请开办,申领单上记载阿美的直系亲属为配偶邬某;
同时,申请人签署栏上的阿美签名与2005年3月8日领卡通知书上阿美的签名一致,但两处签名与阿美在该案件诉讼中的所有签名明显不同。
阿美否认曾委托邬某办理信用卡并领取。
银行也未能提供阿美授权邬某签收信用卡的委托书。
据此,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夫欠信用卡法院把我连带起诉了2 丈夫信用卡逾期被起诉了妻子是否有责任 1、丈夫信用卡逾期被起诉了,如该笔钱财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则妻子也有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怎么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及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与双方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一般包括:
(1)男女婚前各自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原则上由本人偿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1)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债务由当事人用个人财产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其配偶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此两种情形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从原则上来说,一方在结婚之后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欠款,通常是认定为其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虽然作为其合法配偶,也是不需要对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 39;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而要是能够证明一方的信用卡欠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也就需要承担了。
前夫欠信用卡法院把我连带起诉了3 前夫欠信用卡银行怎样起诉 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
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
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
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
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
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
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夫欠信用卡不还,有可能会影响到前妻。
若该债务属于 方个人债务的, 般不影响前妻。
但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会影响前妻。
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共铜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洛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丈夫信用卡透支无能按时偿还,妻子个人财产会受到牵连。
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有共同偿还责任。
但下列情况,妻子可以免除责任:
1、如果丈夫信用卡透支所欠债务不是用于家庭或夫妻双方的共同开支;
2、信用卡透支发生在婚前银行起诉之后,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比如说冻结持卡人的银行存款等。
判决下来以后,会强制执行。
而强制执行仍旧不还款,那么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个人报告中也会记录本次的逾期情况,之后将会严重影响个人信用,对于以后申请信用卡、房贷、车贷等造成比较大的不利影响。
信用卡逾期超过3个月,轻者需要缴纳本金、滞纳金和利息;
如果银行起诉,还可能判刑。
1、只要欠了钱,银行都有可能会起诉,这由银行自行决定;
2、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 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