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减免需要了解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逾期催收方式包括上门催收、短信、 等多种途径,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如何通过协商减轻催收压力。
不良资产是银行贷款后由于种种原因而形成的难以或无法收回的资产(资金)。
不良资产给银行自身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不可低估。
本文试分析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提出防范不良资产的策略和措施。
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1.市场原因。
银行和企业借贷款后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随着市场供求等客观情况的变化,造成产品销路不畅,使贷款未能达到预计的效果。
2.企业原因。
企业经营不当,内部管理不善,劳动生产率低下,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贷款项目经济效益低下。
3.银行原因。
银行贷款项目没有认真进行审核,有的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有的对还贷能力调查了解不够,有的片面追求放贷指标,以致造成贷款失误。
有的银行发放“人情”贷款,明知贷款效益不理想,但因种种原因,还是给予贷款。
4.其他原因。
如地方 干预。
有的地方 为了一方的利益,或是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顾实际情况,以行政长官意志要求银行放贷,最终造成亏损,还贷困难。
有的企业恶意贷款,企业有的利用改制将银行贷款转移,有的蓄意向银行骗取贷款而逃匿,有的甚至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联手骗贷逃废。
不良资产的防范对策 1.严格贷款项目的审查。
银行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查制度并切实履行。
贷前审查是防范贷款风险重要的关口,要认真做好贷款前的各项可行性研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深入调查企业的资产、效益和信誉,调查企业产品产供销及发展前景,重大贷款事项应听取各有关方面包括社会有关咨询机构及其专家的意见;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的审核审批工作,对效益不佳、前景不明的企业或项目坚决不贷,贷款后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
要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和贷款风险预警,及时有效地采取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制度。
贷款担保是规避银行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是贷款前要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重大的贷款事项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否定。
二是对担保人进行动态审查,担保责任期间,担保人应当向银行报送本企业有关效益等资料,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应及时要求贷款人更换担保人。
三是对无力还贷的贷款人,立即追索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以免担保人逃避责任,转移资产或超过法院诉讼时效而脱保。
3.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
只有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者进行追究,才能加强责任心和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银行要对贷款设置严密的报批程序和手续,每笔贷款的提出、调研、上报和审批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不良贷款时能分清责任和进行追究。
一旦确定为不良贷款,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要查明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分清和落实责任。
无论涉及银行工作人员、企业单位或是 官员,都要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
4.建立全社会贷款信用体系。
贷款信用体系是对贷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的管理系统。
对有不诚信贷款记录的法人和个人,要列入贷款信用体系作为“黑名单”登记在册。
一是今后对其贷款要慎重。
二是对未偿还的债务进行追索。
三是对曾逃废银行债务的法人和个人,今后再新办企业要予以限制。
同时,对法人和个人向银行贷款信用进行记录,还有利于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可以查询到其在各金融机构总共贷款的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便于银行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
全社会贷款信用体系由银行、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运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管理,做到记录及时、信息共享、形成网络,满足银行监管部门和银行贷款查询的需要。
5.提高银行员工的政治业务责任。
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银行经济效益、防范不良资产和做好银行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是要进行 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贷款效益的调研能力,提高对贷款项目的管理能力。
三是要建立科学用人机制,积极选拔优秀人才,调动和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高素质银行员工队伍。
银行不良资产是银行贷款后由于种种原因而形成的难以或无法收回的资产(资金)。
不良资产给银行自身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不可低估。
本文试分析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提出防范不良资产的策略和措施。
信托公司能否收购不良资产可以。
信托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角色已经比较丰富:
一是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
二是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收购不良资产,作为权利人处置不良资产;
三是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购买其他处置主体发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产品。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虚假债权 ?虚假债权 是指银行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来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 给他人。
虚假债权 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
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 。
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二)不良资产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
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
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
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
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
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三)真债权假合同。
银行在 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
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 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
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 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 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
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什么是虚假债权 虚假债权 的定义:
银行等债权人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来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 给他人。
具体包括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
剥离前已变现抵押物或质押物;
以及真债权假合同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