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提前还款最新规定的问题处理要点及条件

浦发银行 2023-11-06 13:08:35

苏州提前还款最新规定,逾期利息会有多少?逾期后银行会采取哪些措施?了解应对策略,解决问题吧!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2022年苏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一个是2019年发布的延用至今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由谁来存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存缴、如何提取公积金以及如何用公积金贷款等内容,另一个是《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苏州提前还款最新规定的问题处理要点及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新政策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包括借款人的信用良好,家庭的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的本息的能力;
连续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半年或者半年以上;
当前个人账户的状态需要是正常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一)贷款额度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首付款比例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四)可贷额度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 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 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家在深圳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投诉
最新文章
随机看看
szhome.com
家在深圳 ©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009096号

友情链接: 中国天气网 康巴传媒网 深圳之窗 综合资讯 逾期法律频道 家在深圳 逾期频道 老友网 地宝网 家在深圳 法律栏目 厦门房地产联合网 逾期频道 法律栏目 律师网 综合资讯 河南县域经济网 上海热线 乌有之乡 家在深圳 逾期频道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逾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