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网贷公司 管辖,逾期问题处理流程和方法

浦发银行 2023-10-25 0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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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网贷异地起诉,可以提管辖异议。

起诉网贷公司 管辖,逾期问题处理流程和方法

理由是:很多情况下,起诉方不是原网贷公司,所以存在立案管辖问题。

不提出管辖权异议,默认接受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能会成功。

一旦胜诉,对方一般会撤诉。

第一,记住起诉状的日期,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从起诉状收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要看应诉通知书,注明答辩期是多少天。

不同的诉讼程序有不同的答辩期,一定不要错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可能就不审查了。

三是直接应诉而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接受立案法院的管辖。

即使管辖错误,立案法院也不会移送案件。

看看你收到的传票。

传票上有法官的名字和 号码,所以你可以寄给这位法官。

在传票上留下 号码,因为这位法官正在主持你的案件,他将审查你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网上搜法院地址就行了。

传票上有法官的姓名和 号码。

这里有一个普通人的误解。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根据您邮寄管辖权异议的日期计算,而不是法院收到异议的日期。

比如4月20日是答辩期的最后一天,你4月20日寄出异议书,22日才寄到法院,所以只要邮戳表明是4月20日寄出的,就不算过期。

所以寄快件时最好注明案号,写上“管辖异议”字样,证明是管辖异议。

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因为管辖权异议在实践中支持率较低,多用于战术上拖延诉讼进程,为谈判和解争取时间,或者给自己争取时间筹集资金。

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肯定是不支持的,但提出有法律依据的管辖权异议后,一般会导致开庭延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可以看出,如果时间是满的,连续的,就是15 10 30 55天。

还有就是中间单据交付的时间。

然后一审法院将案卷提交二审法院,再由二审法院立案。

这个环节取决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衔接效率。

有时候会很长,可能半个月,也可能一个月。

极端情况下几个月就能出来。

这样,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使诉讼过程非常漫长。

管辖权异议后有时需要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才能回到一审法院。

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 可见小额诉讼程序是一审终审,也就是没有上诉的机会。

答辩期很短,不是15天,一般是5到7天,甚至3天。

因此,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很短。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反对无效,它可以作出口头裁决。

裁决也是终局的,不能上诉。

这样,就不能仅仅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时间了。

除非我们真的从法律角度提出强烈反对,否则反对的意义不大。

当然,你也可以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但是要推翻小额诉讼程序,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案件类型,采取一定的诉讼技巧来提出异议,这是很少使用的。

不适用于小额索赔程序的案件类型 但是,网贷案件有自己的特点。

因为都是批量案件,按照目前的司法政策,可能无法在本地立案。

要找好的法院立案,提前沟通好,再通过债权 的方式转给其他地区的法院。

债权 的操作可以是在法院可以立案的地方成立一家新公司,然后将债权 给这家公司。

所以被告会发现立案的法院并不是网贷平台原来的所在地,可以说是相距甚远。

比如网贷平台公司是广州的,传票却是黑龙江的。

那么没有反对就没有成功的机会吗?不完全是。

事实上,由于网贷债权 ,在立案时可能会造成管辖上的缺陷,即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只要抓住这一点,反对就可能成功。

一般来说,网贷公司在立案法院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会自行撤诉,而不是上诉。

因为案件本身就是一批类似的案件,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有相同的管辖瑕疵,只是有人提出异议,有人没有。

为了不影响其他案件的管辖,这个提出异议的案件很有可能会撤诉,其他没有提出异议的案件继续审理。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关于借款协议里面约定的管辖权,起诉的法院只能是网贷公司所在地指定的法院,这个时候对于网贷借款人 的学生,要想起诉,这个成本就比较高。

但是有办法解决。

首先,在申请借款的地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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