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租赁逾期三个月怎么办-先锋租赁逾期三个月怎么办理

浦发银行 2023-08-15 00:25:31

针对先锋租赁逾期三个月怎么办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小编白白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可以解除合同。

先锋租赁逾期三个月怎么办-先锋租赁逾期三个月怎么办理

如果是恶意欠租,则可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纠纷问题,警察一般是不能直接立案处理的,他们去了也只是做做调解工作。

对承租人最好的办法是: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交纳租金。

这同时也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行为获取收益,行使收益权的表现。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车贷逾期被金融公司扣留车辆,应当及时偿还贷款,然后再要求金融公司交还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车贷逾期被金融公司扣留车辆,应当及时偿还贷款,然后再要求金融公司交还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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