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逾期不还钱的案例分析报告的问题带来帮助。
,针对您的问题,作出如下:1、赵某于1999年3月1日对母牛享有质权。
原因: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小牛归张某所有。
原因:质权人虽有权收取孳息,但并不是以所有权的意思收取,只是有权占有孳息,只有在在债权不能实现时,质权人才有权就质物与孳息优先受偿。
4、医药费有权向张某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某对母牛属于善意占有,张某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5、该损失应由赵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用,并被您采纳,我将不胜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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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关系理清楚。
按照这种关系再去逐步分析第一张第二问,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是哪个借款提供担保呢?甲也欠着乙的钱。
合同书是有效的。
没有题目。
怎么分析?自问自答?三个案例。
仅供参考: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
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
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
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
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
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
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
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
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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