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限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以一些虚假的公司名义对外宣传,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他们会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方式来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通过虚假的理由如“保证金”、“行规”等,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会利用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给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完全取得借贷协议和银行流水显示的钱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手段,有意诱使被害人违约。或者他们会肆意认定违约,强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代为偿还借款。然后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增加债务。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利用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以上是关于制造虚假借贷的一些情形。了解这些情况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防范这类欺诈行为。同时,及时还款是避免逾期的重要措施,以免遭受不必要的催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