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无力偿还蹲监狱,提供完善的逾期问题处理解决方案和催收流程,解释网贷平台逾期、信用卡逾期等情况下的问题处理方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人在监狱,信用卡里的钱也是要还的,人在监狱的时候可以请家人或者朋友帮忙还信用卡,等资金宽裕之后再还钱。
信用卡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也会被银行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资金周转困难信用卡还不上了,短时间内可以申请银行的延时还款服务,也可以通过分期还款、最低还款额还款或者是更改账单日的方式来进行还款。
因为坐牢导致信用卡逾期的话,利息可与银行协商免除。
而且由于持卡人在服刑期间不具备偿还信用卡债务的能力和条件,如果银行在服刑期间继续收取利息,持卡人出狱后可携带相关证件到持卡人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上诉,不过银行通常会自动停止持卡人在监狱的利息。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
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衍生问题:
人在监狱信用卡逾期要被加刑吗?不会,如果银行提起诉讼,通常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诉讼,因此不会增加刑期。
而且因犯罪被拘留、监禁无法偿还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虽然债务人因涉嫌犯罪而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免除其信用卡责任,银行有权提起诉讼。
银行将追查逾期还款的信用卡。
但是并不会因此而增加原本的刑期。
除非信用卡逾期被起诉后满足恶意透支的条件,法院判决持卡人信用卡诈骗,这样就有可能增加刑期了。
不过就算不会增加刑期,在获释或释放后,银行还是会要求持卡人还款,否则法院将冻结此人的财产。
判刑后信用卡欠款还需要偿还。
偿还债务是属于民事责任,被判刑之后之前欠下的债务仍然需要进行偿还,不方便的话可以先委托家人或者朋友代还债务。
罪犯服刑会执行刑罚,但是依法还是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的,对于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其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要。
如果债务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经过债权人同意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由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
个人申请破产后欠款怎么办?法律规定: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钱还是否被拘留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钱还正常情况下不予拘留。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
1、永久无力偿还是指完全无法偿还债务,完全无法偿还债务,如企业破产,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如果这种情况属实,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只能通过债务人抵押或没收现有财产来偿还债务。
债务应当清偿;
2、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3、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