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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十堰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互联网+争端解决方式”,保障以网络仲裁为核心的网上争端解决方式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根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二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术语的含义 (一)本会是指十堰仲裁委员会。
(二)网络仲裁平台是指本会建立的、提供网络仲裁的专门平台。
(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含用户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四)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的信息。
电子数据固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数据的内容及形式予以保全的方式。
(五)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六)网上开庭是指以网络视频庭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七)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提供文件下载链接地址等方式传递仲裁文件。
(八)电子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及 账号等其他可以接收数据电文的地址。
(九)网上调解是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十)线上是指网络上,主要指利用互联网等虚拟媒介进行的活动;
线下是指真实发生的现实中的活动。
第三条 规则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分会、派出机构在网络仲裁平台上受理的互联网争议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通过网络仲裁(或者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互联网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四)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及非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选择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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