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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假的。
一般律师涵都会注明:
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
所以,该涵是假的。
1、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 、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2、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3、它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
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
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 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 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发律师函会可以短信通知。
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如果能够证明相对方已经收到律师发出的短信,包括相对方承认收到相关内容的短信,是可以发挥通知的作用的,但现实中如果以短信方式发律师函相对方不认可的话一般很难证明对方收到,即发挥不了律师函的作用。
法院开庭可以通过短信通知诉讼参与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