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政策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政策的解决 。
法律主观:
我国 土地出让金 缴纳规定是:
1、个人住房 土地使用权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房 按规定允许 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由 统一实施的 拆迁 安置房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按第一条标准执行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出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该合同中对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应当遵照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