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根据实际情况,以下情形之一,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恶意透支的数额,根据金额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的话,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对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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