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催债是催债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如果有完备的债务凭据,只要不采取法律禁止的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上门催债就是合法的,并且这种情况下即使报警了,警察也会让协商处理,而不会把催收人员赶跑,警察是不能直接干涉纯经济纠纷的。
但是像采用堵门、摆势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上门催债新规表示并不是所有的上门催债都违法,违法的上门催债方式主要有下述行为,其一,上门催收高利贷还有其他的非法借贷;
其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限制债务人的人生自由;
其三,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催债;
第四,通过骚扰恐吓来使债务人还债等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法律依据】:
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
“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也就是说,谁也不能暴力催收。
“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十三条 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机构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联系,方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系。
第十五条 在开展债务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的名称,现场催收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
第十六条 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还款,也不得以催收名义非法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
第二十一条 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
现场催收人员应主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录音或录像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二十三条 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抢掠或破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财物。
第二十四条 现场催收人员如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冲突,应主动报警。
第二十五条 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 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是不合法的,我国是命令禁止这种讨债公司存在的。
但可以上门催债,只要不存在过激行为,正常催交是不违法的。
上门追债有这三种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侵占他人民宅、影响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讨债非法拘禁当事人。
如果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等违法行为,视情况和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排除刑事责任的可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银行聘请第三方追债是合法的委托行为,但不能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讨要债务。
银行委托社会上的催债公司进行催债,一方面涉嫌泄露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化的讨债公司为了追讨成功,往往会采用一些诸如骚扰、恐吓甚至是暴力手段,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讨债,指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
即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
扩展资料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
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