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核实信用社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
如果这个贷款是真的,并且现在有能力偿还了,可以先协商一下,先还本金,利息再慢慢的还。
2.看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既然逾期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且中间信用社也没有找过您,这种情况可以让他们提供证据,然后起诉到法院,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还不上,将造成的后果包括:
①您的个人信用里会留下不良信用的记录,也将直接影响到您日后的贷款;
②会产生罚息。
在原本要承担贷款负担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笔罚息的经济负担;
③会有官司。
如果信用社多次催缴借款人后仍无法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话,信用社可以将借款人起诉上法庭;
④如果有抵押物当做抵押的情况,在经过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也可以将抵押物拍卖,用来偿还借款人欠下的贷款。
小编补充如果贷款不还,没有任何人敢突然的抓您,甚至拘留你的,但是对于过没过法律时效,这个就得看银行是否起诉过你,或者是报纸上是否公布过你贷款的信息等法律规定的联系方式,所以你不要害怕,但是毕竟你欠款这件事是真的,我建议如果现在有能力偿还了,也可以先协商一下,不要一来就走诉讼程序。
欠了钱就要还,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要以为贷款后换了手机号码或者家住得远去人找不到你的地方或者直接去改名字,或者跑到国外出去打工之类的就不用还了。
信用社跟当地 是一伙的这点要记牢。
。
可以的,钱还了还能贷。
在农村信用社贷款2万元,逾期10年的时间,现在需要归还的话,本金滞纳金还有利息,具体的话要跟农村信用社协商处理。
这个具体的金额要根据你原贷款的利率以及逾期利息和滞纳金一起核算,具体要以银行为主小编补充:
农村信用社贷款逾期后果 1、产生罚息。
罚息是按照复息计算,也就是说逾期时间越长,借款人需要支付的罚息会越高,对于还款能力本就比较弱的人来说,再产生罚息会增加其还款压力;
2、个人信用受影响。
时间越长、金额越高,影响就会越大。
如此一来,借款人日后再贷款就有很大的难度了。
贷款机构很可能因为借款人信用不好而让其贷款审批失;
3、被起诉至法院。
逾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促还款仍未还的,信用社工作人员够可以将借款人起诉至法庭,让法院判决将借款人的资产进行拍卖后用于偿还资金。
无论是抵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这一点都可以执行。
农村信用社贷款逾期后该怎么办 1、展期或分期归还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向亲朋好友借钱 若是贷款的额度不大,可以向朋友说明情况,向朋友借钱还贷款,约定好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等事宜,并写下欠条打消亲朋借款的顾虑。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
如果你的前期贷款已经还了一部分,现在后期的资金跟不上的话,此时不妨跟银行申请展期,这样主要是向银行表达你愿意偿还贷款的积极心态,另外最主要的当然是让你有更多的时间去筹钱、还款。
尝试分期还款:
可以向银行申请最低还款额,或者申请账单分期还款,这样你的信用记录不会受到影响,而且你也有更多的时间来还款,自身承受的压力也不会那么大。
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三万,到期了,没钱还,银行会怎么办?我去年在信用社贷款三万元,去年还了六千元,今年还有二万四可分期还吗?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
如果你的前期贷款已经还了一部分,现在后期的资金跟不上的话,此时不妨跟银行申请展期,这样主要是向银行表达你愿意偿还贷款的积极心态,另外最主要的当然是让你有更多的时间去筹钱、还款。
尝试分期还款:
可以向银行申请最低还款额,或者申请账单分期还款,这样你的信用记录不会受到影响,而且你也有更多的时间来还款,自身承受的压力也不会那么大。
一。
贷款到期和没有按合同按时还清利息,在银行征信系统中自动产生不良记录(黑名单),今后凡是对信用有要求的交易单位,都会拒绝你的申请(比如各种贷款,办信用卡等)。
二。
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会向你催还,如你拒不还款,信用社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可对你执行,在执行期间你没按规定还款的话,法院可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为由,将你依法拘留,甚至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你仍然有义务归还这笔贷款。
另外顺便说一句,信用社在你没有抵质押担保的前提下,发放大额信用贷款,当事人轻则要受行政处分,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发了支付令就是判决生效了。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
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三)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
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
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