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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应尽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
企业高管是企业运营的核心人物,是完成董事会目标的执行者。
一个优秀的高层管理者,不仅要有出色的业务能力,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水平。
懂得施展财务管理的魅力,透过数字管理企业,才能称得上是一位具有现代管理水平的职业经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主观: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
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
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 债权人会议 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
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 社会保险费 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 债权人利益 的,债务人的 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