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逾期了怎么办,应对逾期的亲身经历分享

民生银行 2023-10-21 07:55:10

劳动能力鉴定逾期了怎么办会带来哪些后果?劳动能力鉴定逾期了怎么办,会起诉吗?了解银行逾期解决 、法律风险等相关信息。

因为超期无法认定工伤,就不是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事故发生之后的一个月内,单位给予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报,过期不申报,就等于放弃了申报的权利。

劳动能力鉴定逾期了怎么办,应对逾期的亲身经历分享

不再给予认定工伤。

也不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应当在发生工伤之日起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有正当理由逾期的,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可以延期。

没有如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待遇由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家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注意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职工申请认定工伤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没有申请,相关工伤待遇应当由单位负责。

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认为职工未在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是放弃相关权益,这么做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的。

工伤认定时间超过30天能申请吗?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1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2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不能办理工伤认定了要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也在不断的在健全,在 劳动法 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其中就包括了 工伤保险 ,按照规定劳动者如果手上可以申请 工伤 赔偿金 ,那么 工伤认定 逾期待遇 是什么意思?如果劳动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认定工伤,就算是工伤认定超期。

工伤认定超期的概念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 法规 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 之日起1年期限。

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 工伤事故 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 工伤待遇 。

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 交通事故 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 工伤认定书 ; 2、伤者无法启动 劳动能力鉴定 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 ,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 工伤保险赔偿 案由获得救济。

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 伤残 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 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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