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政府起诉,会怎样?

民生银行 2023-10-20 03:15:33

招商引资 起诉后果、逾期天数、逾期提醒次数、减免方案等详细解答,了解招商引资 起诉案例和催收流程。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具备的手续包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

招商引资政府起诉,会怎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 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 《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土地管理特别是显化土地资产效益的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 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无序 存量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出现土地资产流失,遏制违法违纪使用土地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土地征用管理1、全县各类用地必须纳入县 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

2、凡招商引进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先报县招商局认定招商项目,被认定为招商项目后,向县政务公开中心全程代理中心申请代理办理用地手续,办理手续所需税费按县 核定的岳阳县代理项目建设用地税费优惠标准收取。

3、除招商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一律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用地手续,办理手续所需税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4、乡(镇)、县直部门在对外开展招商谈判中,不得以税费大包干的方式,承诺包办用地手续。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乡(镇)、县直部门只负责协助投资商或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征地补偿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用土地的村组签订,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管理由房产局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与被征土地村组所签协议一律无效。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变相取得土地使用权,凡是有上述行为的,县国土资源局一律不予承认,并依法查处。

6、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商品房开发,一经发现,县人民 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关于农民集体土地管理1、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产局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以承包经营名义变相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或进行非法转移、出租。

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严肃查处。

3、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撤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4、农林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进行农村项目开发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严禁未批先用土地。

5、全县主要公路两侧的控制区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圈占。

此类土地只能由县人民 按批次征用土地的方式,统一规划、统一征转、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对现在以各种名义非法圈占的土地,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要尽快依法解除所签协议。

对违反此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存量土地管理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满用地者未申请继续使用或者申请继续使用未获批准的由县人民 依法收回。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的,用地者可以申请县人民 收回。

既无力开发又不申请县人民 收回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县人民 依法收回。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不得擅自处置。

凡需要处置的,一律申请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处置。

4、破产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由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处置(继续兴办工业企业的除外)。

各类型的破产改制企业领导小组(含清算小组)无权具体组织实施处置企业的土地资产。

5、县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涉及土地资产的案件中,对土地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由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依法定程序处置。

6、存量土地处置,凡处置价格低于县 规定的最低价格,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有权代表 优先收购。

四、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原则,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和收购储备制度,由 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2、县人民 成立以计划、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物价、金融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由 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事宜。

管理委员会下设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出让工作。

3、下列土地必须纳入储备土地范围,进入土地储备库: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2)为实施城镇规划成片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可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①因企业破产需要处置的土地;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土地;
③在城市规划调整中需要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④其他可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4、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

本县范围内的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

5、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建设规划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 批准。

6、建立土地储备基金。

凡收购储备土地出让后,从净利润中提取20%作为土地储备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五、关于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违反本通知所列规定行为的,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和出让过程中,擅自减免土地税费,按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行为进行查处。

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不足2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给予开除处分,30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其他耕地不足15亩,或其它土地不足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其他耕地15亩以上不足30亩,或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或造成有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面积未达此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单位或个人非法 、倒卖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非法 、倒卖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其他土地不足10亩,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非法 、倒卖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 、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给予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足15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5亩以上不足3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30亩以上的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侵占、挪用不足1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家在深圳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投诉
最新文章
随机看看
szhome.com
家在深圳 ©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009096号

友情链接: 中国天气网 康巴传媒网 深圳之窗 综合资讯 逾期法律频道 家在深圳 逾期频道 老友网 地宝网 家在深圳 法律栏目 厦门房地产联合网 逾期频道 法律栏目 律师网 综合资讯 河南县域经济网 上海热线 乌有之乡 家在深圳 逾期频道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逾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