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电子汇票逾期怎么协商付款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不可以。
承兑未到期不能兑现,只可贴现,需支付一定的贴现费。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方式:承兑汇票到期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提前一周持承兑汇票、证明等至开户行银行,办理承兑托收手续。
承兑汇票贴现出票人在承兑汇票到期前急需资金,持承兑汇票到能贴现的银行、贴现中介,进行贴现办理,即可拿到款。
但此 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贴现利息)。
1.正规渠道是通过银行贴现,贴现利率变化较大,一般年税率6%以上,具体咨询贴现的银行,贴息 票面金额 年利率 未到期天数 47;360。
2.社会上有个人做承兑贴现业务的,主要看对风险的把控。
【小编补充】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
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1.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
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全额付款的权利。
只有当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
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大重要前提就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
那么,拒付证明是什么呢?根据《票据法》第62、63、6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2.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在实践中,持票人往往遭遇的情况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出具拒付证明,在这种时候,除了应当保留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外,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持票人取得上述拒付证明后,应及时向其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时向汇票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3.持票人完成上述步骤后还是无法获得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起对象的选择应有一定的方向性。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怠于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因怠于行使而消灭。
因此,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持票人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 除了可以主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以主张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持票人应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6.持票人应如何应对诉讼过程中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
商业承兑汇票你交到银行,银行是要付款的。
那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的钱已经到了银行。
不可能是出票人不付款,可能是票据有了问题。
你联系你的开户行。
“提示付款待签收”是一种状态:目前,电子商业汇票已逐渐取代纸质汇票,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开展。
提示付款待签收就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一种票据状态。
在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内(到期日起十日内),最后持票人已经发起提示付款,等待承兑人签收的票据状态即显示为 quot;提示付款待签收 quot;。
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此时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提示付款撤销 :1. 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也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的规定,原票据行为发起人可对自己发起的且未被行为接收方回复的票据行为进行撤销。
也就是说,在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予应答前可以撤销提示付款。
2.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提示付款后票据状态返回至提示付款前的状态,如果要再次发起提示付款,一定要注意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即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否则,超过了提示付款期再发起的将会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只可追索出票人及承兑人。
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想必不少票友在经历票据纠纷后都了解到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必须要向法院提交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后承兑人开出的拒付证明。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而承兑人一直采取不签收付款也不拒绝付款的态度,在实务中裁判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一直不签收不拒付属于实质的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例如在裁判中法院将”积极筹款兑付”的意思表示认定为承兑计划或打算,客观行为表现为拒绝承兑;再例如有的法院将宝塔财务公司的发布的延期兑付公告认定为拒付证明。
当然也有极少部分法院认定该种状态并不属于承兑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形下持票人则无法行使追索权。
电子承兑逾期的处理 :电子汇票逾期后,首先判断逾期的时间长短。
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发起的付款为正常的提示付款。
如果票据到期已超过10日,则只能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
在逾期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持票人一般都可以获得付款。
当持票人向承兑行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时,需要给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承兑行在审核之后,会给予兑付。
如果承兑行拒绝付款,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被拒绝付款后的六个月内,票据仍是有效的。
小编补充:电子商业汇票,也就是电子票据,它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新型融资工具。
随着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拓展,电子商业票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迫切需求的,重要的新型融资工具。
电子商业汇票,也就是电子票据。
它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通常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电子汇票功能主要体现为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
身份认证管理功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具备识别接入点银行身份的功能,以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各类业务活动的不可否认性、数据完整性及传输保密性,以接入点银行准入、退出管理规则为依据,以接入点数字证书的新增、变更、废止为手段,包括依据规定受理接入点银行申请,进行接入点信息维护等具体事项。
数据信息交换功能: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及其它相关系统的连接,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数据信息接收验证、登记存储、发送或转发“中介”,实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业务的数据信息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数据在本系统与支付系统之间传递。
登记存储功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能对每一笔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融资行为、结算行为和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内容及流转过程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在数据库中存储。
电子汇票逾期的处理 如下:1、电子汇票逾期后,首先判断逾期的时间长短,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发起的付款为正常的提示付款;2、如果票据到期已超过10日,则只能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在逾期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持票人一般都可以获得付款;3、当持票人向承兑行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时,需要给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承兑行在审核之后,会给予兑付;4、如果承兑行拒绝付款,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被拒绝付款后的六个月内,票据仍是有效的;5、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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