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业银行降低金融逾期风险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哪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为减少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的管理活动。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决策四个方面。
其中,风险识别是在商业银行周围纷繁复杂的风险环境和内部经营环境中识别出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意外损失或额外收益的风险因素;风险分析与评价是预计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或收益的大小,进而确定银行的受险程度;风险控制是在风险发生之前或已经发生时采取一定的 和手段,以减少风险损失、增加风险收益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保险与补偿;风险决策是在综合考虑风险和盈利的前提下,银行经营者根据其风险偏好,选择风险承担的决策过程。
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有哪些商业银行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狭义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弥补客户存款的提取而产生的支付风险,广义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商业银行的资金未能满足客户合理的信贷需求或其它即时的现金需求而引起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信用活动的不确定性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确切地说,是所有因客户违约而引起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或者急剧波动导致衍生工具价格或者价值变动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者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可能性的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针对以上风险设计了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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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通常运用的风险管理策略可以大致概括为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和风险补偿五种策略。
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就是指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这句古老的投资 名言 形象地诠释了这个观点。
风险分散的理论依据是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
他认为只要两种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不为1(即不完全正相关的两种资产),分散投资于两种资产就能够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而对于由相互独立的多种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只要组合中的资产个数足够多,该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就能够通过这种分散投资的策略完全消除。
根据多样化投资分析风险的原理,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应是全面的,而不应集中于同一业务、同一性质甚至是同一个借款人。
风险对冲 风险对冲是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损失的一种策略性选择。
风险对冲对管理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非常有效,可以分为自我对冲和市场对冲两种情况。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采取其他合法的经济 措施 将而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一种策略性选择。
风险转移分为 保险 转移和非保险转移 四、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商业银行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简单地说就是:不做业务,不承担风险 在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中,风险规避可以通过限制某些业务的经济资本配置来实现。
例如:商业银行首先将所有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量化,然后依据董事会所确定的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来确定经济资本分配,最终表现为授信额度和交易限额等各种限制条件。
对于不擅长且不愿意承担风险的业务,商业银行对其配置非常有限的经济资本,并设立非常有限的风险容忍度,迫使该业务部门降低业务的风险暴露,甚至完全退出该业务领域 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风险规避策略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自然也失去了在这一业务领域获得收益的机会。
风险规避策略的局限性在于其是一种消极的风险管理策略,不宜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导策略。
五、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是指商业银行在所从事的业务活动造成实质性损失之前,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价格补偿的策略性选择。
对于无法通过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进行有效风险管理的情况,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在交易价格上附加更高的风险溢价,即通过提高风险回报的方式,获得承担风险价格的补偿。
商业银行可以预先在金融资产定价中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通过价格调整来获得合理的风险回报。
例如,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中,对于那些信用等级较高,而且与商业银行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优质客户,可以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调高利率。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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