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第一步是立案吗需要了解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逾期催收方式包括上门催收、短信、 等多种途径,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如何通过协商减轻催收压力。
欠钱不还起诉流程如下:
1、先写诉状、立案交费、法院通知对方应诉、约定开庭时间、开庭、调解结案的 调解书,不能调解的就 判决书,送达判决书15天后双方都不上诉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
2、在有欠条的情况下,而且写欠条时间没有超过两年,可以直接起诉对方要求还款。
有约定日期的可以往后顺延两年。
3、没有欠条的情况下,想办法取证。
催债时的短信、录音、借款时的第三个当事人提供证言、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确定属实,才可以当作认定事实的根据。
4、民事案件审理时间为: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5、如果对方有存款或者其他物品,可以选择申请诉讼保全:
先要求法院查封、冻结。
公民起诉欠钱不还的人,首先到被起诉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申请立案。
法院通过调查之后,会向双方当事人下达开庭的时间。
双方应该按照规定到庭参加案件审理,在庭审期间,法院会下达判决书。
若超期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欠我的钱,跑了。
找不到人了对于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若借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
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
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
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借款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
诉讼时效因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
只是借钱不还的,可持借条向管辖权申请支付令给付,支付令即限期15日内给付的命令,否则可能起动执行程序或是可申请执行。
不获批支付令申请的,就得起诉主张给付。
支付令申请费,标的不超1万元的约为20元,1~10万元部分收取80~830元;
诉讼费标的不超1万元的50元,1~10万元部分收取250~2020元。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现行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新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追问:
我有汇款单和互发的短信胜率多少要是强制执行就说没钱怎么办回答:
有借条加汇款单和互发的短信相关证据的,如果是我提起诉讼的诉讼胜率99%。
支付令给付和判决给付(一般10~15日后生效)的,可申请执行,可执行其名下财物变卖折抵,都不足清偿的,只要债权人知道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随时通知法院去执行,每年可执行多次,每次执行不到财物或是被执行人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的,都可拘留15日,每年可拘留多次。
未出现终结执行情况的,赔偿一辈子,死了都得以名下遗产折抵。
参考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