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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诉讼开庭的商协应当与银行开展。
信用卡被诉讼开庭说明已经超过还款期限很久,与银行的协商应该集中在以下几点:
1、承认自己的疏忽并对自己没有按时还款表示歉意,态度需要诚恳,尽可能表达自己的歉意;
2、根据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提出合适的还款计划,若银行不同意提出的计划,可以协商达成双方一致意见;
3、针对诉讼提出和解,请求银行撤回诉讼。
如果已经不能撤回诉讼,则可以由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请求法院酌情审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会调解的,债务人只要答应还钱即可。
否则开庭前调解无效,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 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四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