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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和购房首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4、受委托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5、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6、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2022年济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具体如下:
1、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2、以上政策的实施以房屋网签时间为准,2022年11月14日之后网签的按新政策执行;
3、政策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