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信用卡纠纷起诉书,怎么协商减免罚息?

交通银行 2023-11-07 14:12:54

建行信用卡纠纷起诉书处理 和解决方案。了解建行信用卡纠纷起诉书会带来的后果,及时还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将触犯法律。

建行信用卡纠纷起诉书,怎么协商减免罚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
1、频繁透支。

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

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

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

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

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

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参考资料来源: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信用卡逾期不还竟然要坐牢参考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
经过建行2次催收,超过3个月还是不还的话,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很可能被定信用卡诈骗罪。

建行信用卡账户管理规定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
在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ATM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
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www.sothmoney.com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欠款。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

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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