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宽限期针对外观,怎么协商减免罚息?

交通银行 2023-11-04 00:53:03

了解专利宽限期针对外观,包括欠款数额不同、逾期时间长短的协商、催收、还款经验分享。掌握逾期后的阶段、催收方式等相关信息,帮助解决专利宽限期针对外观问题。

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10年,在这10年之内必须每年缴纳一定的年费才会维持专利权的有效。

专利宽限期针对外观,怎么协商减免罚息?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

从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如无因其它事由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则该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程序1、授予专利权通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2、申请文件的补正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4、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

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

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延长期限的相关规定。

对于因正当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指南》中恢复权利请求的相关规定。

5、申请的驳回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
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

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
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应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如下: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

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

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

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

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
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

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我认为,既然主张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保护机制,那么对于核准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定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以续展4次,每次5年。

这样既可以适应那些仅需要对外观设计进行短期保护的权利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那些要求长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大企业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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