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行为造成人损起诉状后果、逾期天数、逾期提醒次数、减免方案等详细解答,了解帮工行为造成人损起诉状案例和催收流程。
无偿帮工行为中由于双方没有相关的限制约定,出现伤害事件也是常有的事情,如果此时被帮工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怎么办呢?这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然后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一步:
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
1、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话,那么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被帮工人不用承担责任,但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其再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帮工人可以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工作的成果由被帮工人享有,帮工人先行承担责任后可再向被帮工人追偿。
不过,前提是帮工人不存在过错。
由于帮工受伤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实际中不同的情况责任主体的确定也不相同,而且因此引发的纠纷也非常之多,所以解决这类事情最好还是找个无偿帮工受伤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地面施工必须是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场所。
因为这些场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一般都是民众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从这些地方经过的人流量往往比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众伤亡,而且受到损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
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责任,对此类民事侵权行为并未按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是对施工人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
法律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法律义务的责任,因为只有此条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推定为其有过错,由施工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施工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就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一说本身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此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自身行为或者未尽到法律上规定的其应尽义务所引起的。
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中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 同利益的确定是什么义务帮工 同利益的确定 :
1、为别人提供免费劳务的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助工人明确拒绝帮助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赔偿;
3、帮助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