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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上诉,上诉期已过,那一审判决就生效。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过了上诉期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一个案件一审判决送达以后,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如果没有上诉的话,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在两年之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按规定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在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申请再审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以后,会作出书面审查。
如何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将会启动再审程序,由上一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停止原审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驳回再审申请。
此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当再审。
如果经过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原审执行错误怎么办?如果通过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并作了改判,依据原审判决已经执行的,如果是错误的,这个时候法院要负责执行回转。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没有上诉,已过上诉期的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一个案件一审判决送达以后,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如果所有的当事方在上诉期内都没有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但是上诉期过了,又认为案子判的有问题,问了一下已经不能上诉,那么他又会试著申诉。
这样的话会出现什么后果?一般情况下上诉期内不上诉,出了上诉期又提出申诉,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为是滥用司法资源,绝大多数会驳回。
道理很简单,上诉是有期限的,不在上诉期内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再去滥用申诉权,对其他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如果大家都这样,那么二审终审制就没什么意义了。
当然了,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造成不能及时拿到相关证据的责任不在本方,或有其他合理的理由提出申诉,倒是可以尽量争取一下。
F6159过了上诉期的民事案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对案件提起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分析: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法院不给立案,会给不予立案裁定,对于该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主观:民事案件法院不立案该怎么办民事案件,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提起诉讼,如果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不予立案可能有以下情形:⒈原告不适格。
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⒉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⒋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⒌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⒎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⒏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
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⒐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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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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