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四千被起诉及相关问题

建设银行 2023-11-13 15:55:40

信用卡欠四千被起诉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信用卡欠四千被起诉的解决 。

与银行进行协商积极沟通,向银行提出申请,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收入预期宽限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主动联系银行,询问欠款及利息金额并向银行说明目前的情况,向银行表示自己的还款意向和自己的客观难处,避免被起诉;
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并且法庭不予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请求,会判决限期偿还全部债务。

信用卡欠四千被起诉及相关问题

也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申请财产保全。

如有能力偿还但拒不支付,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依旧拒绝履行的,涉嫌刑事犯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转为刑事案件。

民事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 quot;谁主张谁举证 quot;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7、开庭审理,法官在事实清楚,公证审判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

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进行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强制执行程序是: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 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如果没有偿还能力的,可以与银行进行协商,延期或者分期还款。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当事人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当事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如果钱换不上,一般在法院调查情况之后,会裁定中止执行。

等被执行人有了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

当事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 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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