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无力偿还的规定,是否起诉并停贷

建设银行 2023-11-10 01: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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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1.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偿还债务,若公司仍无力偿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债务无力偿还的规定,是否起诉并停贷

若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向存在未按时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股东,要求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3.对于公司存在债务担保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偿还债务,若公司仍无力偿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若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向存在未按时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股东,要求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3.对于公司存在债务担保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包括什么?、1、情形一:
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表现形式: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很可能对公司的运行发展和履约能力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应对方式: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已转变为“认缴制”,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如尚在认缴期限内,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情形二:
股东抽逃出资表现形式: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要满足诸如股东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等形式要件,还需要满足实际损害公司权益的实质要件。

应对方式: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情形三:
公司人格否认表现形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但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意思、财产与股东意思、财产发生混同,则构成公司人格否认。

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等等情形。

应对方式: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情形四: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表现形式:
公司决定解散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清算,但实操中往往会出现未及时清算、怠于清算甚至股东恶意处置等情况,从而导致主要文件灭失,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致于无法进行清算等严重后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以保障。

应对方式:
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 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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