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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逾期利息的规定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果对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无约定的,则可以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仅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则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确定,往往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决定,即按照双方借贷时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若不违反国家现有规定,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2.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法律关于民间借贷规定的保护上限。
3.《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出台的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作了较大幅度调整,相较于过去有较大幅度下降,此变动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与旧的司法解释适用年利率24%至36%的规定相比更为合理。
从长期来看,此次调整能够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市场整体利率下行,这也是当前加快疫后重振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一).“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 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