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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初步证据,就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借款人,要求其还款。
而涉诉银行转账凭证,出借人可以自行或者申请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的方式调取。
若借款人未提出抗辩事由以此来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借贷关系的成立,那么法院基本上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但是,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法院能否认定借贷关系的问题,老规矩,我们还是以案例的形式来。
【案例简介】 小陈与小刘是朋友关系,小刘在2018年3月10日、2018年6月6日、2018年7月3日分别向小陈借款9000元、6万元、1万元,总计向小陈借款79000元。
小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刘支付款项,后小刘在2019年4月7日向小陈还款9000元,向欠小陈7万元至今未还。
小陈认为小刘以资金周转需要向自己借款79000元,有三次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
小刘认为,光凭银行转账记录不能作为借款依据,该款不是小刘向小陈的借款,而是双方合作放高利贷赚取的利息。
这个案例涉及两个法律问题,我们先说,上面提到的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的事情。
上述案例中,小陈提供3张银行汇款凭证来证明小刘总计向小陈借款79000元,小刘对收到该款项没有异议,但否认该款项是借款,而认为该款项是双方合作放高利贷赚取的利息。
又因小陈对小刘的辩称予以否认。
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里承担举证责任。
”的规定,小刘对其该款项是双方合作放高利贷赚取的利息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小刘若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会采纳小刘的主张,会认定小陈和小刘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小陈依约向小刘支付了借款,但小刘至今尚欠小陈7W元未能偿还,系属违约行为。
) 我们再聊一下上述案例中,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利息的问题? 上述案例中,小陈与小刘之间的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的规定,小陈与小刘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小陈可以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