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非法催贷最新政策,提供完善的逾期问题处理解决方案和催收流程,解释网贷平台逾期、信用卡逾期等情况下的问题处理方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
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
具体细则等待出台。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
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网贷机构的门槛没有预想的高,采取备案制,要求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同时也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诺保本、从事股权众筹等。
另外对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资金存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其中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包括所谓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调查取证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询问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民间借贷法律如何规定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